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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金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皋城支行与李玉刚许有知王玉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皋城支行,李玉刚许有知王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金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皋城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平被执行人:李玉刚许有知王玉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安区人民法院(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25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两被执行人有保险理赔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有知银行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郭向东审判员 段茂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