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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内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伏安与王俊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伏安,王俊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内民初字第116号原告王伏安,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高攀,男,1991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俊扬(杨),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伏安诉被告王俊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伏安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伏安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伏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伏安负担。审 判 长  刘改英审 判 员  曹欢庆人民陪审员  任俊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