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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郭某某,女,住永寿县监军镇。被告马某,男,住址、身份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被告下落不明,欲找到被告后协商解决婚姻问题为由,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长  荔智高审判员  张阿娟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艺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