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423号原告郭某某,女,住永寿县监军镇。被告马某,男,住址、身份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被告下落不明,欲找到被告后协商解决婚姻问题为由,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长 荔智高审判员 张阿娟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艺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