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章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吴其荣与阙顺礼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其荣,阙顺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章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吴其荣,男,1975年2月4日生,汉族,现住赣县。被执行人阙顺礼,男,1965年1月24日生,汉族,现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立案执行的吴其荣与阙顺礼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1)赣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7833.59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田瑞兰、王义旭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继文,申请执行人申继文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田瑞兰、王义旭未履行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赣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润生审判员 郭振明审判员 胡永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