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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8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唐龙妹诉杨幼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龙妹,杨幼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龙妹。委托代理人陈雷楘。委托代理人瞿惠国,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幼华。委托代理人孙义坤,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唐龙妹与被上诉人杨幼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期间,因杨幼华已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其与唐龙妹就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1107弄X号X室房屋(即本案系争房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请求法院判令唐龙妹继续履行协议,协助杨幼华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该案已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7146号立案受理,尚未审结。因本案的判决结果与该案的处理存在关联,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侯卫清代理审判员  蒋庆琨代理审判员  毛海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