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民一初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樊大庆与被告程宏鹏、寇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大庆,程宏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一初字第00707号原告樊大庆,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文建,泾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宏鹏,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寇红艳,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维龙,高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大庆与被告程宏鹏、寇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大庆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大庆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大庆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樊大庆承担(原告预交300元,应退回150元)。审 判 长 王 婧代理审判员 李 欣代理审判员 王文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红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