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勇杰与被告申拥军、保险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杰,申拥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李勇杰,男,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邯郸市永年县。被告申拥军,男,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清,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一菲,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杰与被告申拥军、保险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杰于2012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申拥军、保险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勇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杰撤回对被告申拥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勇杰负担。审判员 李艳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