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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阳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徐光烈与泸州市泸南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光烈,泸州市泸南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阳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徐光烈,男,生于1956年7月28日,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泸州市泸南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慈善路137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2)江阳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970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文杰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