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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国,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郝诗仙。被告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尹昌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书城中心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7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蓓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东(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