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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源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周在平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周在平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源商初字第323号原告王卫东。委托代理人唐守峰,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在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与被告周在平投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剑审 判 员  焦云鹏人民陪审员  刘智慧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