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诉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丰与陶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丰,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诉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刘丰,男。被申请人:陶明,男。申请人刘丰因被申请人陶明拖欠借款563万元,经多次催要不还。为防止被申请人陶明转移财产和变卖财产,申请人刘丰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南陵县籍山镇环城南路(房地权南陵县字第20101356号)、利明路新天地花园03幢1单元201-202室的住宅房(房地权南陵县字第200513**号);华兴花园5幢101、201室(房地权南陵县字第200917651356、20091766号)、利明路南苑不夜城(房地权南陵县字第20093588、20083894号)、利明路口(房地权南陵县字第20111283号)的营业房进行查封保全(在580万元以内)。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房地产权证(城私字第99**号)及担保人宛和生的房地产权证(城私字109**号、房地权南陵县字第20092070号)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陶明名下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环城南路(房地权南陵县字第20101356号)、利明路新天地花园03幢1单元201-202室的住宅房(房地权南陵县字第200513**号);华兴花园5幢101、201室(房地权南陵县字第200917651356、20091766号)、利明路南苑不夜城(房地权南陵县字第20093588、20083894号)、利明路口(房地权南陵县字第20111283号)的营业房(查封价值在580万元以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詹爱东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