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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三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武安市西土山乡杜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苗孟军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安市西土山乡杜庄村村民委员会,苗孟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三终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西土山乡杜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斌,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郝建兵,河北李海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孟军。委托代理人:李卫国,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安市西土山乡杜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苗孟军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01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安市西土山乡杜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郝建斌、被上诉人苗孟军的委托代理人李卫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019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聂亚磊代理审判员  郭 晶代理审判员  赵玉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