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执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黄春阳与胡仁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阳,胡仁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黄春阳,男,1967年3月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胡仁义,男,1964年10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春阳与胡仁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贵民二初字第0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斌审判员 杜志鹏审判员 曹 锋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