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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刑二执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东辉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刑二执字第00580号罪犯东辉,男,27岁,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七年一月十九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渭中法刑二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认定东辉犯抢劫罪、强奸罪、抢夺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刑执字第03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执行至二0三0年一月十九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罪犯东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东辉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25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东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犯有数罪,又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东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八年四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波审判员  张跃怀审判员  贾建设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红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