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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辖终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钟大明与郑晓红、郑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晓红,钟大明,郑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辖终字第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晓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大明。原审被告郑晓波。上诉人郑晓红因与被上诉人钟大明、原审被告郑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178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郑晓波均担任过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的负责人,并常年驻扎在长兴县负责湖州地区的工程承包和建设。故本案应由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晓红提供的长兴县雉城街道明珠路社区居委会证明,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就在长兴县。且本案另一被告郑晓波的住所地在东阳市,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郑晓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晓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