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凤执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胡士成申请执行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士成,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00880号申请执行人:胡士成,男,汉族,1956年1月2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启祥,该公司董事长。胡士成申请执行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一初字第01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胡士成工程款414089.52元,并自2009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4352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7472元,由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973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东升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胡之水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