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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铜民二初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罗太胜与铜陵祥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太胜,铜陵祥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民二初字第00372号原告:罗太胜,男,1979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铜陵县。被告:铜陵祥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县钟鸣镇私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夏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太胜诉被告铜陵祥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太胜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铜陵祥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太胜撤回对被告铜陵祥瑞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太胜负担。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陈 丰审判员  张瑞林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