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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刑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2-11-02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2)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20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6月22日凌晨1时多,蓝某与“阿华”(另案处理)电话联系约定,向其账户存入人民币200元向“阿华”购买0.2克冰毒。后被告人陈某受阿华指使将一包重约0.2克的冰毒藏在瑞安市塘下镇友谊西路42-50号翠兰药店边上巷子的电表箱里,由蓝某自行取走。2、2012年7月2日凌晨0时左右,蓝某与“阿华”电话联系约定,向其账户存入人民币200元向“阿华”购买0.2克冰毒,后被告人陈某将一包重约0.2克的冰毒藏在瑞安市塘下镇清河路检查所前一辆轿车后轮轮胎上,由蓝某自行取走。2012年7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主动到瑞安市公安局塘下派出所投案,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居住的瑞安市塘下镇张宅文化路11-5号201室查获一袋毒品冰毒疑似物。经检验,该袋冰毒重0.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蓝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上交清单、移动通信详单、建行开户申请书、银行账单明细、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受人指使,明知是毒品而结伙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能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3年1月4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婉如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代)书记员  薛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