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汉阳执字第00930-5号
裁判日期: 2012-11-02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喻燕凌与被告刘静、贾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5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燕凌,刘静,贾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执字第00930-5号申请执行人喻燕凌。被执行人刘静。被执行人贾眉珍。原告喻燕凌与被告刘静、贾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于2012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贾眉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但被执行人贾眉珍、刘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贾眉珍、刘静有银行存款,现需要解封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贾眉珍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冲审判员 刘 丹审判员 涂XX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 赵静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