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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刑初字第2164号

申某甲、梅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申某甲,梅某,申某乙,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216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申某甲,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梅某,曾用名梅福辉,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申某乙,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甲、梅某、申某乙、李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申某甲、梅某、申某乙、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7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驾车将被告人申某乙、申某甲、梅某送至瑞安市锦湖街道潘岱下湾村一路口,被告人申某乙、申某甲、梅某窜至下湾村顺鑫电器配件厂,剪断排风口铁丝网进入厂内,窃取被害人金某电渡铜配件120斤和换向器银铜线圈15斤。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是盗窃赃物情况下仍运赃结伙予以销赃。经估价,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250元。被告人申某乙、申某甲、梅某于2012年8月15日在瑞安市塘下镇官山垟路边一饭店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李某在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旺村路边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何文平、张广前赔偿被害人金某经济损失9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甲、梅某、申某乙、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某的陈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梅某、申某乙、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申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6月14日止)。

二、被告人梅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6月14日止)。

三、被告人申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6月14日止)。

四、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倪松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王 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