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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特字第27号

徐后生申请宣告何启秀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徐后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岳池民特字第27号

申请人:徐后生,男,生于1944年1月1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顺宏,岳池县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徐后生申请宣告何启秀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何启秀,女,生于1947年11月19日,汉族。系申请人徐后生之妻。何启秀因与申请人徐后生争吵后,于1978年2月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8月15日在《农民日报》上发出了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云连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何启秀从1978年2月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二年达三十四年之久,且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在《农民日报》上发出了寻人公告。三个月的寻人公告期间届满后,何启秀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何启秀为失踪人。故,申请人徐后生要求宣告其妻何启秀为失踪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何启秀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唐文贵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  张跃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