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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枣民三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洪恩与枣强县利亚尔塑胶容器有限公司、刘春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洪恩,枣强县利亚尔塑胶容器有限公司,刘春朋,魏晓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枣民三初字第1168号原告宋洪恩。被告枣强县利亚尔塑胶容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西永,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春朋,成年。被告魏晓芬,成年,系被告刘春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6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彦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晓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