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枣民三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洪恩与枣强县利亚尔塑胶容器有限公司、刘春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洪恩,枣强县利亚尔塑胶容器有限公司,刘春朋,魏晓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枣民三初字第1168号原告宋洪恩。被告枣强县利亚尔塑胶容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西永,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春朋,成年。被告魏晓芬,成年,系被告刘春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6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彦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晓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