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商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陶连芳、王雪贞与胡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连芳,王雪贞,胡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商初字第636号原告:陶连芳。原告:王雪贞。委托代理人:姜和定。被告:胡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贞、陶连芳与被告胡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连芳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建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胡建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贞、陶连芳撤回对被告胡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王雪贞、陶连芳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朱震婕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