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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商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陶连芳、王雪贞与胡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连芳,王雪贞,胡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商初字第636号原告:陶连芳。原告:王雪贞。委托代理人:姜和定。被告:胡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贞、陶连芳与被告胡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连芳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建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胡建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贞、陶连芳撤回对被告胡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王雪贞、陶连芳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朱震婕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