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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创维汽车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创维汽车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44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法定代表人梁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石清,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创维汽车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工业区创维科技工业园综合大楼第三层。法定代表人刘兴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创维汽车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院退回25元给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庄人民陪审员  赖远琼人民陪审员  蔡文卿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映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