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临民初字第326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临海市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玉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玉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临民初字第3260号原告:临海市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训建。委托代理人:严军利。被告:吴玉娇。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玉娇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海市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海市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临海市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剑兵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谢丹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