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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355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张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丰民初字第3558号原告张勇,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向军,唐山市丰润区燕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建广,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晶,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勇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唐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雅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勇的委托代理人马向军、被告太平洋财保唐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晶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勇诉称,2012年8月1日8时50分许,原告雇佣的司机贾兆山驾驶原告车辆(车牌号为冀B×××××/冀B×××××挂)半挂车沿迁曹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35公路处发生单方责任事故,此次事故造成周满江绿化带损失33986元。事故发生后,唐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了事故认定,认定原告司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在交警部门组织的调解工作中,原告将周满江全部损失给予赔付。赔偿以后,原告依据自己的保险合同,找到被告要求赔偿,但被告无故只给原告赔偿22000多元。双方经多次协商,但未达成赔偿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3398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太平洋财保唐山支公司辩称:1、我方在核实事故认定书以及机动车驾驶资格后,若机动车及其驾驶人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加免情形我方将依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作为赔偿依据,在原告投保限额内对其已经赔付给三者的合理损失履行保险合同义务;2、原告诉请主张数额过高,与我方核损价格差距较大。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保险单复印件,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2、唐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兆山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3、唐海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报告书,认定绿化带损失金额为33986元;4、唐山市唐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证实贾兆山已将绿化带损失33986元赔偿周满江;5、张勇行驶证、贾兆山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证实车辆及驾驶人员合法;6、唐山市唐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周满江为绿化带所有人代表。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5、6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认为鉴定价格过高,与被告核定数额差距过大,并且原告没有提交三者损失的修复花费凭证,应扣除税金;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被告认为原告应提交收款人同绿化带的权属关系证明。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1、2、5、6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3,本院认为原告委托的鉴定部门是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结果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4,可以证实贾兆山已将绿化带损失进行赔付,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本院认定的上述证据,查明如下事实:2012年6月3日,原告张勇将自己所有的冀B×××××/冀B×××××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13年6月3日止。2012年8月1日8时50分许,原告雇佣的司机贾兆山驾驶投保车辆沿迁曹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35公路处因雨天路滑发生单方责任事故,造成投保车辆及树木、绿化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海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证报告书,认定绿化带损失为33986元。唐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兆山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绿化带业主为周满江。贾兆山已将绿化带损失赔付周满江。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太平洋财保唐山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辩称唐海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报告书认定的绿化带数额过高,本院认为,唐海县价格认证中心作为具有价格认证资质的相关部门,其所做出的车辆损失价格认证结论书具有法律效力,而被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价格认证书的内容和形成过程存在瑕疵,故对该价格鉴证报告书,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辩称原告应提交三者周满江与绿化带的权属关系证明,本院认为,唐山市唐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证实周满江为绿化带业主,本院对贾兆山赔付周满江损失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金339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雅苹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利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