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焕北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焕北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23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焕北,男,1982年7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南江县。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2年8月4日到案,同月6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2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焕北犯保险诈骗罪,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焕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李焕北伙同石某(另案处理)经预谋,由被告人李焕北驾驶浙B×××××号轿车、石某驾驶浙B×××××号轿车至慈溪市教场山南路,故意制造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石某持相关索赔材料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骗得保险金人民币9040元,后二人私分。2012年5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焕北伙同杨某(另案处理)经预谋,由被告人李焕北驾驶浙B×××××号轿车、杨某驾驶浙B×××××号轿车至慈溪市慈百路与下房路路口,故意制造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后杨某持相关索赔材料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骗得保险金人民币4250元,后二人私分。被告人李焕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还人民币10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焕北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石某、杨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财物移交清单、辨认笔录、机动车保险索赔材料、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李焕北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焕北伙同他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焕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焕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焕北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 胜 男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