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井某某,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XX村七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XX村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井某某因证据不足,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井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景 涛
人民陪审员 蔺红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