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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吴法执字第00096号

霍胜峰与薛继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霍胜峰;薛继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吴法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霍胜峰,汉族。被执行人薛继平,汉族。霍胜峰与薛继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吴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由薛继平于2012年8月2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15万元,于2012年10月20日之前清偿剩余15万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薛继平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薛继平一直未按调解书主动履行义务,霍胜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29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霍胜峰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撤销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4400元,本院予以免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2)吴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白建功

审判员  白爱国

审判员  薛利平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磊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