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郭丹丹、陈某与陈昭返还征地补偿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丹丹,陈某,陈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684号申请执行人郭丹丹。申请执行人陈某,系郭丹丹之女。法定代理人郭丹丹,系其母。被执行人陈昭。本院在执行郭丹丹、陈某与陈昭返还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行踪不定,居所不明,长期在外打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85900元及利息,执行费1188元均未执行。经询,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2)长执字第0068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