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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执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向阳运输车队诉王志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向阳运输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王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42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向阳运输车队。负责人雷岩,任该车队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江,男,生于1970年6月13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来迪,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志斌,男,生于1974年11月18日。本院在执行宝鸡市陈仓区向阳运输车队诉王志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已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款59463.15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对王志斌的执行,现案件款59436.15元已发还申请人宝鸡市陈仓区向阳运输车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