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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一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贾立武与被告冉德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立武,冉德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00509号原告:贾立武,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姚宗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德鲜,男,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贾立武诉被告冉德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立武诉称,2006年5月,在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南张村建房,其为被告提供借款。但从借款至今,其多次催要均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423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冉德鲜辩称,其并未欠原告借款,而是原告指使他人将其绑架,勒索其现金两万元,并逼其书写了64230元借条一张,已于2007年5月1日向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胡家庙派出所进行了报案,该所出具了2007年5月1日090007232号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现该案仍在处理中。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立武所持由被告冉德鲜所书之“借到贾武人民币陆万肆千贰佰叁拾元正,小写64320元,到2007年51日还清冉德鲜,落款时间为2006年5月1日”的借条系本案之主要证据,存在刑事犯罪嫌疑,且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胡家庙派出所已于2007年5月1日受理该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立武的起诉。诉讼费1621元,予以免交(原告贾立武已预交,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蒲 晖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晁 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