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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葛士齐与李伟、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士齐,李伟,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497号申请执行人葛士齐。被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杜健飞,董事长。葛士齐与李伟、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葛士齐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伟、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凯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