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吉中民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茂成与被执行人舒兰市鼎泰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茂成,舒兰市鼎泰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中民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黄茂成,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王志学,吉林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舒兰市鼎泰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舒兰大街南转盘爱民小区679号。法定代表人:彭学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茂成与被执行人舒兰市鼎泰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吉中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查封后,案外人向法院提出异议,该异议正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此案的执行,保留债权。待异议案件审理终结后,再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吉中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明审判员 张宝忠审判员 肖 洋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胜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