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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一初字第02059号

张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叶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2059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爱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笑徽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