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2059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爱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笑徽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