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柘民一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冯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民一初字第1002号原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冯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2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洪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振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