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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柘民一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冯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柘民一初字第1002号原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冯某甲,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2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洪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振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