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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罗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熊海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海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罗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海涛,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2年6月28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7月11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2012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2)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海涛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文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份的一天,罗山县城关镇居民戚X雪(女,现年15岁,系学生,住罗山县城关镇北隅四道口19号附1号)到其同学吴X云奶奶家找吴X云玩时,趁吴X云不备,将其在府邸花园小区27号楼二单元102房的外门钥匙偷走并进入室内。后其找到在罗山县城关镇梅湾路口北小桥附近收购废品的被告人熊海涛,称其家中有电脑要处理,熊海涛便同戚X雪到吴X云家中将一台联想电脑拆卸后拉走并付给戚X雪100元。时隔数日后,戚X雪又先后两次与熊海涛到吴X云家中,将其家中的海尔牌空调、电冰箱、洗衣机、海信牌电视机及荣事达牌豆浆机拆卸后拉走并付给戚X雪360元。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13595元。案发后,上述物品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海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海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称,戚X雪每次卖东西都说征得父母的同意了;其去的目的是收购东西,而不是偷东西,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罗山县城关镇居民戚X雪(女,1998年4月28日出生)到其同学吴X云的奶奶熊X文家找吴X云玩时,趁吴X云不备,将吴X云在罗山县新区府邸花园小区27号楼二单元102住房的外门钥匙偷走(戚X雪以前与吴X云一起去过该住房,知道该住房近段时间没有人住)。当日下午,戚X雪进入府邸花园小区27号楼二单元102住房。后戚X雪找到在罗山县城关镇梅湾路口北小桥附近收购废品的被告人熊海涛,谎称其家中有电脑要处理,熊海涛便与戚X雪一起到府邸花园小区27号楼二单元102住房,将一台联想电脑拆卸后拉走并付给戚X雪人民币100元。过了几天后,戚X雪又先后两次找到熊海涛,谎称家中有电器要处理。熊海涛又先后两次与戚X雪一起到府邸花园小区27号楼二单元102房屋,将该房屋中的海尔牌空调、电冰箱、洗衣机、海信牌电视机及荣事达牌豆浆机拆卸后拉走并付给戚X雪人民币360元。案发后,上述物品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经鉴定,上述被盗的海尔牌空调、电冰箱、洗衣机、海信牌电视机及荣事达牌豆浆机共价值人民币13595元。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海涛家庭有三口人,其中其父母常年有病,全家靠收废品维持生活,家庭经济困难。在本案审理中,熊海涛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20元,被害人对熊海涛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吴X云20**年6月26日陈述:府邸花园小区27号楼二单元102室是我家的房子。6月24日,我到我家中去给花浇水,发现家里的冰箱、电视、空调、洗衣机、电脑都不见了。我看见戚X雪穿的一件上衣和我的有些相似。戚X雪到过我奶家和我府邸花园的家。高考期间,戚X雪到我奶家找我玩,后来我发现我府邸花园家的钥匙不见了。2、证人戚X雪2012年6月27日证言:今年高考时候的一天上午,我到吴X云的奶奶家找吴X云玩。玩的时候,我找吴X云借指甲剪。吴X云将装有指甲剪的钥匙链给我。我见上面有她新区府邸花园房子的钥匙(以前吴X云领我去过她在府邸花园的房子,我知道她家这段时间没有人),就想着身上没有钱用,干脆就将吴X云新区家里的东西偷了卖钱花。于是我就将吴X云新区房子的钥匙卸下来,将钥匙链还给她。当天下午,我就进入吴X云府邸花园的新房子里。连续两夜睡在那里。又隔了一天的下午,我走到梅湾小桥附近看见一个收废品的,我就想将吴X云家的电脑卖了换钱花。我就问收废品的说我家有一台坏电脑,他要不要。收废品的说要。收废品的就骑着三轮摩托车带着我来到吴X云在府邸花园的房子。我将他领到电脑桌前,他将连接线扯掉后对我说,这台电脑不值钱,只能卖100元。我同意了。他将电脑拉到他店里,给了我100元钱。几天后,我又找到那个收废品的,说我家有一台电视和一台洗衣机问他要不。他说要。我们来到吴X云在府邸花园的家。他将客厅墙上挂着的电视卸下来。他对我说电视和洗衣机只能卖150元。我同意了。这次他给了我160元钱。又过了几天之后,我找到那个收废品的说我家还有空调和冰箱,问他要不,他说要。我们一起到了府邸吴X云的家。他拿着工具到屋的后面将放在客厅窗户外的台子上的空调外机卸下来,抱到车上,又到屋里将空调柜机搬到车上。之后,他将冰箱插头拔下来,将冰箱内的物品拿出来放在餐桌上。他说两个人抬不动冰箱,正好有个打扫卫生的阿姨在扫地,他就让那个阿姨帮忙将冰箱抬到车上。他给了我200元钱就走了,不一会儿又转来,说小区的门卫不让他出去。我就与他一起到门卫那里做了登记,他就走了。6月24日,我又找到那个收废品的,说把房间的挂式空调卸下卖掉。我们一起到府邸花园的南门时,发现吴X云站在那儿。我让那个收废品的将车向前开了一段路停下来。我从车上下来后对他说,我家里的东西家人不让卖了,就让他走了。然后我去找吴X云,知道她报案了。其2012年8月15日证言:我在吴X云家最后一次卖给熊海涛的东西是一辆电瓶车。我当时把电瓶车骑着送到熊海涛的废品收购点,说卖给他,讲好100元。但熊海涛当时说没有钱给我。第二天下午去找他要钱,他给了我100元,临走时他让我回去后让我家长给他打个电话。我回去后没有理会他。他就是说让我父母给他打电话,没有说让我父母来拿钱的事。3、证人熊X文2012年6月24日证言:今天中午我让我孙女吴X云去她府邸家把花浇一下,发现屋里的东西被盗了。被盗的有一台冰箱、一部液晶电视、一部立式空调、洗衣机、电脑、微波炉、电动车等,总价值近20000元。吴X云说一个星期前,钥匙丢过。4、证人吴X芳2012年6月26日证言:6月20日,我在27号楼二单元打扫楼道,102室的一个小男孩让我帮他抬冰箱。我说东西抬走了不住了呀。这个男孩说不住了。我说他不是去年才搬的家呀。他说急急忙忙装得修。我就帮他将冰箱抬上三轮车。当时102室还有一个小女孩。5、被告人熊海涛2012年6月28日第一次供述:大概十多天前的一天上午十点多,一个女孩到我梅湾废品收购店找我,说要把她家的废品卖给我。于是我开三轮摩托车拉着那个女孩,根据那个女孩的指引来到府邸花园27号楼一楼,那个女孩用钥匙将一个单元房大门打开。进屋后,那个女孩把我领进一间卧室,她说要把电脑卖给我。当时电脑安装在电脑桌上的。我问她为什么要卖。她说她父母不在家,她要到福建上班,她临走前要把家里的东西处理掉。于是我把电脑连线扯开,将电脑主机、显示屏卸下来。她让我给她100元钱。我将100元钱给她后,将电脑拉走了,是联想牌的电脑。过了几天,她又来我店里找我,我又和她一起到她家,她让我把客厅的液晶电视和洗衣机拉走,这一次根据她的要求给了她160元。电视是海信牌的,洗衣机是海尔牌的。又隔了几天,这个小女孩又找我,我和她一起又到她家中。这一次,我根据那个小女孩的安排,将一个柜机空调卸下来,冰箱拉走。卸空调时,还请楼房清洁工帮忙抬空调、冰箱。临走时,那个女孩说她不在家了,顺手将豆浆机放在我三轮车上给我了。这一次我给了她200元钱。空调、冰箱是海尔的,豆浆机是荣事达的。最后一次是前天推一辆电瓶车到我收购点。我当时没有给她钱,我让她父母来再给钱。当天夜里,她到我店里,说她妈有事来不了,我给了她100元钱。第三次时她还给了我一个人字梯。每次从府邸花园拉东西出来,都是在小区南大门,她给保安签字出去的。第三次拉空调、冰箱时,小区的人问她是搬家时,她对小区的人说是搬家。我和清洁工抬冰箱时,清洁工问她,她也说是搬家。我怀疑过她。我见这些东西都是新的,这么便宜收到,我就怀疑问她,她说她急着要走,于是我没多想就收购了。听说她在上学,多大不清楚,她说她在上高二。我见这些东西是好的,都送到我家中去了。其2012年6月28日第二次供述:我确实不知道是她偷别人的东西,我见她拿有钥匙,有小区的出入门卡,我以为她是变卖家中的物品。其2012年7月26日供述:分四次收购一个女孩卖的物品,有联想电脑、海信电视机、海尔电冰箱、海尔洗衣机、海尔柜式空调和一辆电动车,总共给那个女孩560元钱。其中电动车是那个女孩推到我收购站的,其他东西是我和她一块儿去拉的。另外她给我一个人字梯和豆浆机,没有要钱。每次都是那个小女孩到我的废品收购站对我讲有些东西,问我要不,我说要。我与她一起到家庭去瞧,然后把东西卸下,装车拉回来。当时谈价格,当时就付给她钱。她找我时说他父母都到外地去了,要把那些电器处理掉。我对她的说法以及卖这些东西,开始没有多想,后来我才有些怀疑,不正常。特别是最后一次推电瓶车到我店里,我当时怀疑她。我想电瓶车几千元,100元你就卖。所以我当时没给她钱,让她父母来。当天晚上她来说她妈有事来不了,我就给了她100元。我到她家去拉电器,发现她家是新房子。她说这房子也卖了,在金诚博雅买有房子。电器都是半旧的。我看见她有进屋里的钥匙,每次进门都是她自己开的门,在小区门口还登记了,所以就没有多想。这个小女孩卖给我这些电器,都这么便宜,按理说应当想到不正常的。可我当时没有想到这一点,也没有产生怀疑,直到最后她把电动车推去,我有些怀疑。这个女孩我不认识,她说她上高中了,看样子是个小孩。6、罗山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家电购买票据,吴晓阳领回丢失物品的运输、维修、安装费用清单在卷。7、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罗价鉴字(2012)02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在卷,证明被鉴定的海尔牌空调、洗衣机、冰箱、海信牌电视机、荣事达豆浆机总价值人民币13585元。8、被告人熊海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在卷。9、证人戚X雪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在卷。10、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卷。11、府邸花园保安值班登记表复印件在卷。12、罗山县公安局2012年7月13日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在卷。13、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在卷。另有被告人熊海涛提交的一份龙山乡高湾社区出具的书面证明在卷,证明熊海涛家庭有三口人,其父母常年有病,全家靠收废品维持生活,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该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海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熊海涛在一个未成年人将其领到一个无人居住的住房中,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出售正在使用的家电,其应当知道该未成年人是在偷卖别人家的家电或是在偷卖自己家的家电,但其仍予以帮助(拆卸),并收购这些家电,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行为。熊海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熊海涛另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熊海涛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熊海涛的犯罪性质、危害后果、悔罪表现和家庭实际情况,对其适用缓刑有利于对其的教育改造,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海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祖华审 判 员  姚忆泉人民陪审员  谢长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向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