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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淳汾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郑国庆与汪建昌、汪仁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庆,汪建昌,汪仁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商初字第177号原告:郑国庆。委托代理人:郑万穗。被告:汪建昌。被告:汪仁本。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庆诉被告汪建昌、汪仁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2870元,由原告郑国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拥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