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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商初字第1020-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与太仓力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太仓力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商初字第1020-1号原告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林溪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庆方,男,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太仓力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太仓市。法定代表人戴军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力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1元,撤诉减半收取845.5元,保全费793元,共计163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