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倪建强与安徽两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建强,安徽两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0008号原告倪建强,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安徽两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昌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建强与被告安徽两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安徽两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06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两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立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