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白洮重审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赵立辉与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江苏诚达建筑公司白城分公司、石丽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辉,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江苏诚达建筑公司白城分公司,石丽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白洮重审初字第5号原告赵立辉,个体户,住吉林省白城市.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发茹,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诚达建筑公司白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明章,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石丽侠,朱洮北区海明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辉诉被告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诚达建筑公司白城分公司、被告石丽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石丽侠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辉对被告石丽侠的撤诉。审判长 李力苏审判员 郭 昕审判员 郭 颖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