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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袁美华与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美华,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677号原告袁美华。委托代理人余文峰。委托代理人陈青青。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桂丰。委托代理人倪玉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美华诉被告浙江金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98320元,本院准予,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俞霞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