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603号权利人陕西秦星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37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义务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2)长执字第60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