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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龙溪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龙游佳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卢晓华、廖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佳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卢晓华,廖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溪商初字第84号原告:龙游佳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明。委托代理人:童小明。被告:卢晓华,被告:廖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游佳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晓华、廖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游佳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 燕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蒋灿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