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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知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韩彩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韩彩云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知初字第122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更生,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笋玉,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彩云,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系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茂茂电器厂业主,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彩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传亭审 判 员  许建素人民陪审员  方 成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高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