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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荔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蒋家富与张松、陈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蒋家富。被告张松。被告陈福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家富诉被告张松、陈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家富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家富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家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仕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军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