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4718-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与辽宁国网电力安全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辽宁国网电力安全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718-1号原告: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70号。法定代表人:孙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四为。被告:辽宁国网电力安全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塔街65号。法定代表人:丛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艳,女,汉族,1983年5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国网电力安全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92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郝 杰代理审判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余 洁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