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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龚棉娣与傅珠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棉娣,傅珠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591号原告:龚棉娣,男,195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委托代理人:XX胜,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挺,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珠华,女,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系义乌市国际商贸城35696B号商位业主。原告龚棉娣诉被告傅珠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棉娣于2012年11月1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棉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棉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龚棉娣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亚萍代理审判员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