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袁海涛、黄俊英等与珠海精路电子有限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325号原告袁海涛,男,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2377。原告黄俊英,女,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2383。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京正,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精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绍宽,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法定代表人陈瑞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邦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海涛、黄俊英诉被告珠海精路电子有限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海涛、黄俊英以与被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海涛、黄俊英撤回对被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得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