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恭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马艳红与黎和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恭民初字第50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生于1989年1月10日,农民。被告黎某某,男,回族,生于1987年3月1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鸿冲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李雪 关注公众号“”